在微信朋友圈、抖音上侮辱他人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自由也有相应边界,即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若以过激言辞宣泄情绪,即使是含沙射影、未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倘若足以使他人借此判断系指向生活中的特定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也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新宁县巡田乡某村民蒋某因在朋友圈、抖音发布一些侮辱他人的信息而被起诉至新宁县人民法院,法院最终作出了“停止侵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和抖音上的侵权内容,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和抖音上公开向被侵害人易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
蒋某与易某原来系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因心有不甘,蒋某遂在其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发布了数条相关动态,配图有与易某的聊天记录截图或打码的不雅图片,所配文字有明显侮辱他人、贬损他人的词句,引发相关评论29条。蒋某发布的信息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传播,给易某的生活造成了困扰,身心疲惫。因制止未果,易某诉至新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在与易某分手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抖音上发布侮辱诽谤易某的内容或评论,势必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传播,侵害了易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蒋某的侵权行为降低了易某的社会评价,给易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蒋某除赔礼道歉外,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互联网时代,各大网站、论坛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平台,但基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开放性,一旦在网上发布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其负面影响很可能呈几何级增长,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因此,人们在发表言论时要恪守法律、谨言慎行、文明用语,即使在生活中发生纠纷,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进行交涉和处理。(陈小华 杨红霞)
(一审:余画 二审:卢小伟/蒋俊 三审:谢峰/蒋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