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家庭教育法成为未成年人的福音
家庭教育法草案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详见三湘都市报1月21日A03版)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这所学校往往对人产生终生的影响。那么在这所学校里,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教育孩子?显然不能凭借家长的一己之好,譬如“棍棒出孝子”之类,而应该有一个更为合理、科学的方式与规则,这就涉及到了家庭立法的问题。
这些年来,有关家庭教育的问题经常被媒体披露。在参差不齐的家庭教育中,一些家庭的教育存在着不小的问题,最为常见的是一些家长将孩子视为自己的附属品,动辄对其施以暴力,或是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类似家庭教育,如果没有法律予以制约和矫正,那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显然是巨大的伤害,并会导致他们走上歧途。前两年曾有不少人表示,“如今的父母也应该持证上岗”,这个说法反映的其实就是部分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巨大问题以及潜藏其中的危害性。
《家庭教育法(草案)》经历了四年多的酝酿,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这无疑是一个可喜的进步。这一消息迅速引发社会关注,大多数人为之叫好,但也有一些人表示出担忧,认为公权力的权柄伸到了家庭内部,是否妥当?当然,这种担忧并非全无道理,也正是如此,《家庭教育法》更应审慎施行,守住必要的边界。
我们知道,家庭教育的主体是父母或监护人,政府、社区、学校只能是支持和服务,不能拥有直接管理的权柄,所以,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就显得尤其重要,保障其权利也意味着保障家庭教育的基本自由和方式、途径的选择权,而不必按照政府、社区及学校的要求来进行,后者更应起到的是一种指导和帮助作用,以促进每一个家庭更好地实施更积极、正面的教育。我们看到,提请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显然将此考虑进去了,因此“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是一个重要的内涵,也体现了立法的审慎。
在审慎的基础上进行立法,给予家庭教育指导和约束,从其根本目的来说也是保障公共福祉的体现。一些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社会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家庭教育不当,成为导致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乃至犯罪的重要诱因。对于类似家庭,指导、促进其纠正家庭教育显然非常必要。草案既明确了政府、社区、学校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定责任,还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干预制度,以及各种情形和主要措施,从打造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的层面来说,这将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到极大的保护作用,为家庭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三湘都市报评论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