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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中职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021-08-23 11:29 

华声在线8月23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余蓉)中职违规招生是群众关注的问题。过去规范中职招生,基本是以治理行动、专项整治为主,为将规范工作进一步常态化,省教育厅近日出台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招生违规主体不仅是中职学校,也包括初中学校和教育部门,且列举明确各种违规行为及处理方式,无论是在力度上还是执行上都较以往有明显突破。下面是文件全文。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职高专院校中职部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招生行为,保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职学校招生,是指中职学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注册制入学方式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的行为。

第三条  中职学校、初中生源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中职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制度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和监督全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各类中职学校招生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中职学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招生违规行为:

(一)以招生为目的与初中生源学校或中介机构、个人签订各种形式的有偿协议的;

(二)招生学校及招生人员向初中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支付招生费用,或向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发放奖金、津补贴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或组织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三)委托中介机构、相关公司或利用本校学生招揽生源并支付招生费、高额电话费、高额差旅补助等费用的;

(四)以其他名义向初中生源学校合作企业等关联单位转移资金并用于支付招生费用的;

(五)有偿购买或用其他违规手段获取生源信息的;

(六)未经主管部门核验招生资质进行招生的,或未在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招生信息进行招生的;

(七)提前招收初中未毕业在校学生的;

(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与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不符,在办学条件、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收费资助、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存在虚假承诺或欺骗学生的;

(九)恶意链接、仿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及其微信小程序进行招生宣传,或违规实行网络推广招生、网络代理招生,或利用网络和其他手段对其他中职学校、初中生源学校进行诋毁、诽谤的;

(十)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中职学校有第五条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妥善安置所招学生,退还所收费用,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法定程序核减本年度和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资格;对诋毁、诽谤其他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令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对学校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办中职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第五条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程序,责令相关学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相关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第七条  初中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招生违规行为:

(一)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招生中职学校签订招生协议的;

(二)向招生中职学校收取“办学赞助费”“推荐费”“入场费”“好处费”“生源回扣”等费用的;

(三)向招生中职学校、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生源或提供生源信息并获取经济利益,或接受招生中职学校、中介机构、个人提供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参加其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四)欺骗、恐吓、误导、替代或强迫学生填报志愿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在校学生参观考察招生学校的;

(六)未按要求将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zsxxtp.hnedu.cn)及其微信小程序、致全省初三学生及家长的一封公开信、湖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六条禁令”等资料推送给应届初三学生及家长的,或采取违规手段搞生源封锁、地区歧视、校际歧视的,或通过不实投诉诋毁、诽谤中职学校的;

(七)其他推荐、出卖生源获取经济利益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初中生源学校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收受费用的,责令退还有关费用;对诋毁、诽谤中职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令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对学校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办初中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第七条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中职学校教职员工有本办法第五条、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有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及相关部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规依程序予以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中职学校招生违规行为或初中生源学校参与招生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所辖中职学校上传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信息把关不严,造成平台信息不实欺骗学生的;

(二)对招生违规或参与违规招生行为督导不到位、对违规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放任、默许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的;

(三)对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处理不及时、处理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当地学校多次出现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规限制外地中职学校进入本地招生,或故意设置招生壁垒,或采取其他违规手段搞生源封锁、地区歧视、校际歧视的;

(六)其他监管或处理不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职学校和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有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案件线索依规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中职学校和初中生源学校主管部门掌握学校招生违规和参与招生违规行为线索或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视情况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上报,必要时可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关学校或责任人员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应当依法、依规、依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处理处罚适当。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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