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一级法官程婧讲解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案
12月30日,据湖南高院消息,“西瓜视频“平台的视频被“百度视频”搬运、去水印,字节跳动公司起诉“百度视频”实际运营者。近日,长沙中院审理后判决涉案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20万元并在手机客户端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长沙中院一级法官 程婧
长沙中院一级法官 程婧介绍说: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生活节奏随之加快,短视频应运而生。视频网站为了引流,往往会投入巨资激励作者制作短视频。但也有部分网站,为了节约成本,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或者“搬运”他人享有经营利益的视频。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正是这种全新的行为模式。
本案通过分析涉案视频在播放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网络环境下商标有去存的不同等因素,认定小度互娱公司具有“搬运”涉案视频以及去除涉案商标的行为。再综合分析字节跳动就播放涉案视频所能享有的利益,以及小度互娱公司的上述行为给字节跳动公司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小度互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西瓜视频”内容被搬运
字节跳动公司系“西瓜视频”网站的主办单位及“西瓜视频”App的开发者、运营者。字节跳动公司为增加收看视频节目的用户数量和次数,投入资金、人力、物力等成本激励三农领域创业者制作涉案农村类题材的短视频,并在提供播放该类视频的服务过程中标注了“西瓜视频”和“图片”商标。字节跳动公司经授权获得了第22701407号、第22701715号“西瓜视频”文字商标以及第33606418号、第33624095号“图片”图形商标的使用权。
字节跳动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现,涉案农村题材的短视频大量出现在“百度视频”中,且在不同地域搜索到的视频不同,不同网络环境下打开视频,显示的商标有去存的不同。这些视频未显示上传者信息,部分视频在播放前,有插播广告。
该公司发现使用苹果系统的手机搜索“百度视频”,显示开发者为百度公司,而使用安卓系统的手机,搜索“百度视频”,显示开发者为小度互娱公司。于是字节跳动公司将百度公司和小度互娱公司告上了法庭。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百度公司提交的《过渡期内部系统支持协议》和相关网站的报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度公司实际参与了“百度视频”网站的运营。
小度互娱公司作为“百度视频”App的运营者,在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且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其实施了利用技术手段从“西瓜视频”农村栏目中搬运被诉视频以及去除视频中原有的“西瓜视频”文字和“图片”标识的行为。
长沙中院认为,小度互娱公司在播放涉案视频的过程中,去除视频中“西瓜视频”和“图片”商标的行为,割裂了字节跳动公司和相关公众之间的联系,丧失了扩大其商标知名度的机会,损害了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利益,故小度互娱公司去除涉案视频中“西瓜视频” “图片”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小度互娱公司未经授权,将来源于西瓜视频中的涉案农人栏目短视频直接“搬运”至“百度视频”App农村栏目,破坏了字节跳动公司通过西瓜视频平台提供涉案短视频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服务,抢夺了字节跳动公司本可以通过涉案农人栏目短视频获取到的用户、平台流量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