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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公布!湖南新增两个假期

2021-12-06 15:24 

12月3日上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即日起实施。《条例》新增了育儿假、护理假,对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量等设置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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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这些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处长李兴彪,为大家作权威解读。

一对夫妻可生育3个子女,怎么算?

“《条例》在目的和导向上与原来的《条例》有了很大不同。”李兴彪指出,新修订的《条例》目的在于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那么,再婚夫妻在重组家庭前已生育子女的,如何计算子女数量?双胞胎、多胞胎的情况又如何计算?

李兴彪解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在适用生育政策时,一对夫妻生育的子女数仅按照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都不再计算为现在这一对夫妻的子女数。

对于双胞胎以上的情况,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均按照子女的数量而非生育的胎次进行计算。因此,一对双胞胎应该算作2个子女数。

李兴彪还指出,在今年5月3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已生育子女,且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可前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补办生育服务登记,按新《条例》规定享受奖励生育支持政策。5月30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于当时的原《条例》政策规定。


新设立的育儿假,怎么用?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这里存在两个问题,“每年”怎么理解?10天假是否需要一次性休完?

李兴彪指出,“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作为一年。例如:孩子2021年12月2日出生,那么在孩子满3岁前,每年12月2日至次年12月1日算一年,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可以享受各10天的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使用,不转结至下一年。

“设置育儿假的初衷,是考虑到3岁以下的婴幼儿存在大量临时性的短期照护需求。因此,育儿假不需要一次性休完,可以根据育儿的实际需要分散使用。”李兴彪说。

为了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新《条例》还在完善义务教育、妇女就业、住房、生育等方面提出了系列支持措施,比如,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等,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


新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怎么看?

新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也是本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推进三孩生育政策稳妥实施的同时,也要继续关怀和帮扶独生子女家庭。”李兴彪介绍,过去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措施会继续执行下去,同时,新《条例》还为独生子女增设了护理假——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李兴彪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条例》也给予了更多的扶助,除了规定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扶助金之外,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定帮扶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怎么育?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家庭获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幼有所育,才能解除广大育龄夫妇的后顾之忧。“《条例》提出政府应当综合采取双减、为女性就业提供服务、公租房租赁、生育保险、育儿补贴等措施,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李兴彪指出,鼓励托幼一体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周岁幼儿,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等,这些都是切实解决上班家庭育儿问题的办法。

《条例》还指出,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托位运营补贴。“这是为了让广大普通家庭的幼儿‘有得上’的同时也能够‘上得起’。”李兴彪介绍,《条例》分别从规划、资金补贴、土地、建设、人才等角度出发,为托育服务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加大对农村及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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